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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1月16日)

彭怀文说
2024-08-28

问题1:今年的年终奖明年发,是按今年还是明年的税法扣税?

解答:

年终奖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而单独计税,这个政策截止时间是2021年12月31日,当然是指在截止日前实际发放奖金。

因此,如果年终奖的实际发放时间是在2022年的,就不能再使用该政策,只能在实际发奖金时并入当月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国的传统与国情,实际上大多数单位都喜欢在农历新年到来前(春节前)发放上一公历年度的奖金,因此很多人和很多单位在2021年已经使用过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政策,2021年度已经不能再使用了,因为税法规定的是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问题2:给拍摄视频租赁的相机买的保险应该属于什么费用呀?

公司主营业务是拍摄视频、制作视频。拍摄视频租赁的摄像机的费用计入租赁费,但是如果做租赁费,为这个租赁的相机买的保险算保险费吗?我查了下资料,汇算清缴的话这个保险费是包括商业保险、车辆保险以及财产保险之类的,但是这个租赁的机器也不算是企业的财产吧,如果不放保险费难道是放成本吗?

解答:

租赁的财产也是财产,为其购买的保险费也是财产保险费,按照税法规定财产保险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问题3: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解答: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是法人制所得税,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境内的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等,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管是否收取款项其转让收入(利得)都不需要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不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跨境的总分机构,因为跨境涉及到国际间的税收主权问题以及反避税的需要,因此跨境的总分机构除税法特别规定可以免税外,需要视同销售就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问题4:技术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

在营改增之前,技术服务合同要求必须到科技部门备案,在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备注上写明备案编号。营改增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填写有要求,但对填写技术服务合同备案编号并未做要求了。能否理解为,对技术服务合同不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企业自行开具税率6%的发票?目前技术开发合同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政策,确实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企业也是按要求做到。单问,技术服务合同。

解答:

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3对于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规定有严格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要求: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当然,按照税法规定程序没有去办理审核认定与备查的,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依法计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税率6%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3%(疫情期间1%)计税。

因此,技术服务合同到科技部门不是必须的,但是如果需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则必须按规定备案。


问题5:当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计提安全生产费时,应如何处理会计目录?

解答: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4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问题6:车间设备保险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解答:

管理费用—保险费


问题7: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小于5万需要交什么税?

解答:

结论:需要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扣缴增值税的依据及税金计算

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因此,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构成了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买方为增值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需要在实际时依法扣缴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注意,增值税扣缴是按照税率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是6%,扣缴境外的增值税无论金额大小不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计税。

说明: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生效后,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扣缴增值税时,不再附加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二、所得税的扣缴依据及税金计算

当境外收取款项的一方为企业或组织时,需要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当境外收取款项的一方为自然人时,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因此,在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实际需要按照10%扣缴企业所得税。

说明:如果境外非居民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满足相关规定的,也可以依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优惠税率或免税,税收协定(安排)对特许权使用费规定的优惠税率通常会低于10%。

(二)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在支付时依法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问题8:个体户自产自销水产品免个人经营所得吗?

水产品自产自销是只免增值税吗?还需要交个税吗?

解答: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四业”的个人或者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问题9:保险理赔业务中4S店开给保险公司的汽车维修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汽车45店为客户修理汽车,将发票开给客户投保的XX保险公司汽车维修发票5000元。
问题:
5000元汽车维修发票能否作保险公司的进项抵扣?

解答:

保险公司取得的汽车维修发票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应根据保险合同中明确的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区别情况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的规定: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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